原告湘阴县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X镇新世纪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局局长。
原告岳阳创益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X路(东环路)公用事业局六楼。
法定代表人元某某,该公司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职员。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熊威,湖南卓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湘阴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岳阳创益拍卖有限公司与被告易某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湘阴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岳阳创益拍卖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湘阴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岳阳创益拍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湘阴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岳阳创益拍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5800元,由原告湘阴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岳阳创益拍卖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审判长成兵武
审判员陈秉谦
审判员蒯红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成岚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