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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牛某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崔玉增,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常平,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牛某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王某某不服(2009)唐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10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崔玉增,被上诉人牛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常平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09)唐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300元,退还给上诉人王某某。

审判长梅安生

审判员毛进中

代理审判员陈立丽

二0一0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郧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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