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崔玉增,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常平,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牛某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王某某不服(2009)唐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10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崔玉增,被上诉人牛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常平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09)唐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300元,退还给上诉人王某某。
审判长梅安生
审判员毛进中
代理审判员陈立丽
二0一0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郧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