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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与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出生于(略),汉族。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0年7月21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商水县看守所。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8月29日13时许,在周口市X街川汇区检察院门口,因经济问题被告人王某某的岳母黄X与张X发生口角,被告人王某某将张X的朋友陈X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X损伤程度属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X的陈述,证人黄X、张X、张X的证言,书证出警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调解协议书、调查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告知书,被告人王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琐事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民事部分已和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已履行完毕,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日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1日起至2010年9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晖

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张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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