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韦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被上诉人赵某某
被上诉人新密市油坊庄煤矿法定代表人王某西,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马某某
上诉人韦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某某、新密市油坊庄煤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密市人民(2010)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高爱萍
审判员傅翔
审判员李伟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