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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某某与赵某某、新密市油坊庄煤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韦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被上诉人赵某某

被上诉人新密市油坊庄煤矿法定代表人王某西,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马某某

上诉人韦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某某、新密市油坊庄煤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密市人民(2010)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高爱萍

审判员傅翔

审判员李伟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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