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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钢城管内中医药协会门诊司机。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路X号。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鞍山市梦工场照相馆司机。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路X栋X单元X层X号。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6日12时左右,原、被告因堵车发生口角,被告将原告打伤。原告在鞍山市第三医院住院10天,支出医疗费2036.12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2036.12元,误工费1300元,护理费61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合计3949.12元。被告同意赔偿原告38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某某在2010年9月7日给付原告杨某某医疗费2036元,误工费1300元,护理费464元,合计3800元;

二、无其它纠纷。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贾春玲

二0一0年九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李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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