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陀支行
被告戴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陀支行与被告戴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陀支行于201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陀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0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01.50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杜NyNy
书记员管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