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北京电视台诉南京紫金山影业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8)海民初字第1154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海民初字第11543号

原告北京电视台,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职务台长。

委托代理人李文革,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伟,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紫金山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X路X号黄埔大厦X楼E座。

原告北京电视台(以下简称北京台)诉被告南京紫金山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山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本院法官李东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台的委托代理人王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台诉称:我方与被告签订合同,取得影视剧《半路夫妻》在北京地区的电视播放以及上星播放的独家授权并向被告支付了费用。但被告违约,又将此剧的上星播放权转让给中国教育电视台(以下简称教育台)。此后我方与紫金山公司签定了和解协议,但被告继续违约,未依协议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404。88万元。

被告紫金山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

2005年11月12日,北京台(合同乙方)与紫金山公司(合同甲方)签订《电视剧播映权转让合同》,根据双方约定,自2006年4月13日至2009年4月12日,原告获得影视剧《半路夫妻》在北京市行政区内的电视播放以及上星播放的独家授权,且明确约定被告不得供给中央台、教育台上星播出。被告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不得将已经授权原告的权利许可他人使用。

签约后,原告依合同支付了全部合同价款x元。

2006年9月,被告违反合同约定,与中国教育电视台签定了在其卫星频道播出《半路夫妻》的协定,后中国教育电视台于2006年11月在该台卫星频道播放。

2007年5月28日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告支付补偿款50万元,分二期支付,于2007年11月30日前付清;被告并另行提供三部电视剧3年期播放权,同时延长争议电视剧《半路夫妻》播映权2年。原告于收到第一期补偿款后依约撤诉并承担了案件诉讼费用。但被告未支付第二期补偿款。

上述事实,有北京台提交的合同、和解协议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北京台与紫金山公司签订的合同依法成立,应属有效,对此双方均应自觉履行义务。紫金山公司在违约授权教育台后未履行和解协议,行为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该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裁判。鉴于双方签订的违约金过高,北京电视台愿意下调,对此本院不持异议。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南京紫金山影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台违约金五十万元。

案件受理费三万九千一百九十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南京紫金山影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李东涛

二00八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郭振华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