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XX厂不服被告XX区人民政府、XX区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XX厂。

法定代表人蒋XX,该厂厂长。

被告XX市XX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石XX,该区区长。

被告XX市XX区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李X,该局局长。

第三人唐XX。

第三人周XX。

本院2010年5月28日受理原告XX厂不服被告XX区人民政府、XX区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原告于2010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XX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XX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厂负担。

审判长朱凌云

审判员唐丽华

人民陪审员贺红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娴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