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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车某离婚案
时间:2003-09-2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让民初字第2626号

大庆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让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齐铁分局让胡路X路工人,住(略)。

被告车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略)。

原告李某与被告车某于1991年自由恋爱相识,1995年3月13日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可。婚生一女李某婧,现年7周岁。因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吵架,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提出离婚,被告车某同意离婚。

二、婚生女孩李某婧随原告一起生活,抚育费由其自负。孩子长大随父随母由其自选。

三、财产分割:家庭财产及住房自行分割。各人衣物归个人。

案件受理费50元,其它诉讼费用30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由艳

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浦迎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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