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让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齐铁分局让胡路X路工人,住(略)。
被告车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略)。
原告李某与被告车某于1991年自由恋爱相识,1995年3月13日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可。婚生一女李某婧,现年7周岁。因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吵架,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提出离婚,被告车某同意离婚。
二、婚生女孩李某婧随原告一起生活,抚育费由其自负。孩子长大随父随母由其自选。
三、财产分割:家庭财产及住房自行分割。各人衣物归个人。
案件受理费50元,其它诉讼费用30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由艳
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浦迎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