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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许昌许继施普雷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欧阳建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许昌许继施普雷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许昌许继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余某,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志华,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丽,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欧阳建设,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懿,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许昌许继施普雷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2008)魏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许昌许继施普雷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志华、李丽、被上诉人欧阳建设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懿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魏都区人民法院(2008)魏民二初字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天兰

代理审判员王振涛

代理审判员崔君

二0一0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伟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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