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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荣信达影视艺术有限公司诉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等著作财产权纠纷案案件移送函
当事人:   法官:   文号: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北京荣信达影视艺术有限公司诉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四川省电信有限公司、北京中录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宁波市嘉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经审查,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被告宁波市嘉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宁波市,属贵院管辖范围,我院对此案无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现将此案移送你院审理。请回函告知贵院开户银行及账户,以便汇转案件受理费。

另附卷宗材料72页,请查收。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联系人:武彧、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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