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北京荣信达影视艺术有限公司诉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四川省电信有限公司、北京中录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宁波市嘉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经审查,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被告宁波市嘉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宁波市,属贵院管辖范围,我院对此案无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现将此案移送你院审理。请回函告知贵院开户银行及账户,以便汇转案件受理费。
另附卷宗材料72页,请查收。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联系人:武彧、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