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略)。
被告: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炎陵县广播电视局职工,住(略)。
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学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某乙尚欠原告陈某甲借款本金x元,被告陈某乙自愿在201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陈某甲借款本金x元及到偿还日时止的利息,利息自2009年10月1日起计算,年利率为20%;
二、本案受理费31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75元,申请费1500元,被告陈某乙自愿全部负担,此款随上述款一并给付原告陈某甲。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周学华
二○一○年九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龙恋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