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盘某某,男。
被告许某某,男。
本院受理原告盘某某诉被告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许某某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被告许某某所有的位于资兴市农机小区X栋X单元X楼的住房一套,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许某某的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被告许某某所有的位于资兴市农机小区X栋X单元X楼的住房一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袁懿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陈道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