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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甲诉国广东方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8)海民初字第1103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海民初字第11037号

原告徐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国际传播学院学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卫星影视文化传播中心职员,住(略)。

被告国广东方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甲X号北苑A517。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易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国广东方网络(北京)有限公司行政总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甲诉被告国广东方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国广东方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甲撤回对被告国广东方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百元,由原告徐某甲负担一百二十五元(已交纳)。

审判员卢正新

二OO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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