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依曼那列,男,X年X月X日出生,哈萨克族,中央民族大学教师,住北京市海淀区X村X街X号院东小院X排X号。
委托代理人萧振宇,北京市蓝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自由音乐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俞新,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依曼那列与被告于某某其他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依曼那列于2007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依曼那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依曼那列撤回对被告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依曼那列负担一百五十元(已交纳)。
审判长才雪冬
审判员裴桂华
审判员樊静馨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杜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