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国家档案局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所退休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某乙(吴某甲之子),男,X年X月X日出生,自由摄影师,住(略)。
被告内蒙古人民出版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新城区X街祥泰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社长。
被告北京市新华书店王某井书店,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诉被告内蒙古人民出版社、北京市新华书店王某井书店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甲于200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内蒙古人民出版社、北京市新华书店王某井书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甲撤回对被告内蒙古人民出版社、北京市新华书店王某井书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百零四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甲负担一百零二元(已交纳)。
审判长才雪冬
审判员樊静馨
审判员裴桂华
二ΟΟ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董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