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忠,湖南湘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朱某诉称:原、被告婚前了解甚少,婚后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要求离婚,婚生小孩由被告抚养,由被告履行扶助义务,支付医药费用。
被告刘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朱某与被告刘某某于2007年10月相识恋爱,2008年5月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刘某睿。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9年7月原告患病经诊断为原位宫颈癌。原告曾于2009年9月起诉离婚,后经法庭调解,原告撤回起诉。此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修复。原告遂于2010年4月14日再次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朱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二、婚生小孩刘某睿由原告朱某负责抚养,被告刘某某享有探视权,被告刘某某每年支付小孩抚养费6000元,支付方式为每季度的第一天向原告指定的账户打入1500元,从2010年6月1日起实施;
三、婚生小孩刘某睿每次发生2000元以上的医药费用,由原告朱某出具正规医疗发票,被告刘某某负担一半的医药费用;
四、原告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云,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员谢湘琼
二0一0年六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丁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