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4)鄂监二行字第X号
再审申请人张超因其子张新阳(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已故)诉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浠水县公安局消防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黄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00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的(2000)黄某一行再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浠水县公安局作出的火灾原因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再审申请人张超因其子已故,继续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黄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陶晓建
审判员沈福元
代理审判员张辅伦
二00五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韩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