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鞍山师范学院教师。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路X栋。
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鞍山市公安局千山分局干警。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湖南东工人街X号。
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6月11日经本院调解后离婚,婚生子李某锦由被告李某乙抚养。现原告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被告同意变更抚养关系,每月给付抚养费700元。被告李某乙2009年11月的工资收入为2494.53元,2009年12月的工资收入为3259.53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婚生子李某锦由原告李某甲抚养;
二、被告李某乙自2010年1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700元。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甲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春玲
人民陪审员:郭丹竹
人民陪审员:黄某
二0一0年一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