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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2007)一中民终字第1086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一中民终字第108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上海师范大学退休教授,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俊,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洪武,北京市昂道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市场部副部长,住(略)。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7)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某于2007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某某撤回对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双方按一审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某旗

代理审判员佟姝

代理审判员周云川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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