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系孙某某之母亲),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范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系张某甲之父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孙某某与上诉人张某甲因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均不服封丘县人民法院(2010)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封丘县人民法院(2010)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封丘县人民法院重审。
张某甲、孙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审判长李荣军
审判员张立东
审判员许茜
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