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湘乡市工贸新区广场。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该社风险管理部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被告熊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系被告罗某某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罗某某、熊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罗某某、熊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代理审判员左强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罗某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