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王××与被告石××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酉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王××,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田兴亮,重庆市酉阳县钟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石××,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赵华祥,重庆渝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与被告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田晓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田兴亮、被告石××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华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原、被告于1989年同居生活,1990年10月31日在酉阳县X乡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夫妻生育四个子女,原、被告从结婚后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打,家庭关系一直不和睦,被告未与原告商量,多次外出打工,从不主动寄钱回家协助原告抚育子女,2005年,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家里1万元拿走,让原告身心受到很大伤害,夫妻感情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由被告承担子女抚育费。

被告石××辩称:原、被告于1989年结婚,夫妻生育四个子女,原告和他父亲王×甲重男轻女,要我多为其生几个男的,强逼我躲藏在本地山洞穴里,得了一身妇科、风湿、头痛病,原告及其父亲不但不给我治病,反而打我,我只好外出打工赚钱,治我的病,尽管如此,我还是多次寄钱回家。现我们夫妻感情还有和好可能,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1986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谈婚论嫁。原、被告于1989年同居生活,1990年6月生育长子王×乙,1990年10月31日,双方在酉阳县X乡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1996年2月生育次子王×丙,1998年9月生育长女王×丁,1999年12月生育次女王×戊。在生育女儿过程中,被告服从原告之意,长期躲藏在本地“打心田”山洞穴里,患上妇科、风湿、头痛等病。原告不给被告治病,被告外出打工赚钱治病,还多次寄钱回家。在婚姻存续期间,原告常为家庭琐事与被告发生吵打,家庭关系紧张,夫妻感情产生裂痕。夫妻关系有和好的可能。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有被告的答辩,有原、被告的结婚证,有常住人口登记表,照片,被告的医疗处方及发票等证据证明,证据的证明力大,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是自由婚姻,结婚前,双方的婚姻基础较好,结婚后,夫妻间有夫妻感情,婚姻存续期间,夫妻间时有吵打,但夫妻关系还有和好可能。原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已破裂的事实,其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的离婚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0元,其余120元退付原、被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田晓明

二O一O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锐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