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龚某,女,X年X月X日生。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8年5月14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某,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赵某某,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确山县人民法院审理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龚某犯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于2008年11月22日作出(2008)确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龚某不服,以其没有贪污、财产均是合法财产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龚某犯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确山县人民法院(2008)确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确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阮景海
审判员宋新华
代理审判员华俊锋
二00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曹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