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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汤某甲、汤某乙、汤某丙、汤某丁与被执行人曾某某过失致人死亡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汤某甲,女,1947年生。

申请执行人汤某乙,女,1951年生。

申请执行人汤某丙,男,1956年生。

申请执行人汤某丁,女,1963年生。

被执行人曾某某,男,1955年生。

申请执行人汤某甲、汤某乙、汤某丙、汤某丁与被执行人曾某某过失致人死亡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蕉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

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本院于2008年12月18日作出(2008)蕉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曾某某所有的座落于宁德市蕉城区X镇X村房屋一栋,并依法委托评估、拍卖。并经福建省宁德市拍卖行两次公开拍卖,无人竞买。申请执行人汤某甲、汤某乙、汤某丙、汤某丁一致同意该房产以二次拍卖底价7.44万元抵偿债务。并一致同意该房产归汤某丙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属被执行人曾某某所有的座落于宁德市蕉城区X镇X村房屋一栋归申请执行人汤某丙所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石孟发

执行员黄某勤

执行员李安炳

二0一0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阮品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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