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某甲,男,1950年生。
被执行人孙某乙,女,1958年生。
被执行人陈万zO,男,1953年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甲与被执行人孙某乙、陈万zO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已执行x元,剩余部分因被执行人孙某乙、陈万zO房屋已变卖,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甲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孙某乙、陈万zO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在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后仍不能结案的,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凭此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蕉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某
审判员吴迪华
审判员王石华
二0一0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阮品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