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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张武民一初字第173号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务农,住(略)。

被告代某(又名戴X),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退休教师,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2003年初,原告唐某某与被告代某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12月19日,原告唐某某与被告代某在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X乡人民政府民政室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为:武中婚字第x号)。婚后感情一般。双方均系再婚,因家庭琐事时常发生争执。2010年8月4日,原告唐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代某离婚。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唐某某与被告代某离婚;

二、原告唐某某返还给被告代某人民币950元;

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向左斌

二O一O年八月二十日

代某书记员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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