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林泽元、常运英:
你与张家界茂业园林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张家界茂业园林有限公司已部分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剩余部分暂无履行能力。本院通过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张家界茂业园林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你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家界茂业园林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8小条第(1)项的规定,本院拟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特向你告知,若有异议,可以向本院提出。
二O一O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