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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张武执字第66-1号执行告知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诗白:

你与袁诒文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袁诒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调查,没有发现袁诒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你自己也没有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8小条第(1)项的规定,本院拟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特向你告知,若有异议,可以向本院提出。

二O一O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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