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
被执行人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楚某与被执行人周某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周某当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楚某82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雨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苏刚
二O一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李梦华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