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申请执行人楚某与被执行人周某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

被执行人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楚某与被执行人周某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周某当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楚某82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雨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苏刚

二O一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李梦华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