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商人,住(略)。
被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商人,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经审理查明,被告朱某某为商业投资于2008年8月17日向原告罗某某借款40万元,约定月息3分,还款期限为两个月。到期后,被告朱某某未给原告罗某某返还借款。现原告罗某某起诉要求被告朱某某返还借款本金40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朱某某自愿于2010年1月15前返还原告罗某某借款本金40万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减免1460元,实收2190元,由被告朱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向延勇
二O一O年元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赞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