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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张武民一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女,1967年6月8日出,土家族,个体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公务员,住(略)。

被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商人,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经审理查明,被告朱某某于2004年3月向原告陈某某借款20万元,约定月息3分。因没有给原告支付利息,2009年1月5日,被告朱某某将利息计入本金重新给原告陈某某出具一份借款金额为34万元的借据。现原告陈某某起诉要求被告朱某某返还借款34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朱某某于2010年1月15日前给原告陈某某返还借款本金20万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减免1280元,实收1920元,由被告朱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向延勇

二O一O年元月五日

书记员李赞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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