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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诉中国招商国际旅游管理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书(2007)朝民初字第153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朝民初字第1536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吕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军,北京市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部职员,住(略)。

被告中国招商国际旅游管理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劲松三区甲X号X层。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松义,北京市京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中国招商国际旅游管理总公司(简称招商国旅公司)在2006年6月举办的“2006北京国际旅游博览会”上发放的宣传册中使用了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简称全景图片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四幅(编号为0320、0304、0388、0573)。全景图片公司并未许可招商国旅公司使用上述四幅摄影作品。全景图片公司认为招商国旅公司侵犯了其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为此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招商国旅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7.2万元和赔偿为诉讼发生的合理费用800元。招商国旅公司承认上述事实,提出愿意在法庭主持下与全景图片公司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国招商国际旅游管理总公司于二00七年一月十九日前支付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一万二千八百元;

二、就涉案编号为0320、0304、0388、0573的摄影作品在涉案宣传册上使用一事,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不再向中国招商国际旅游管理总公司主张权利;

三、别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普翔

二OO七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某柱

书记员巫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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