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中国工艺美术集团公司原副总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王瑜,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商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略)。
被告中国人事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育慧里X号。
法定代表人段某某,该社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殷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该社总编室主任,住(略)。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该社图书二室编辑,住(略)。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任某某称其与中国人事出版社(简称人事出版社)于2006年6月16日签订了一份《图书出版合同》,约定由人事出版社出版任某某编著的《玩具100年——中国现代玩具工业发展史》一书,但人事出版社却擅自在出版该书署名时增加了不是作者的其他人并署为执行主编。任某某认为,人事出版社上述增加执行主编署名的行为侵犯了其署名权,经与其协商某效,故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人事出版社立即停止侵犯署名权、消除影响;停止发行《玩具100年》一书;在《中国新闻出版报》和《中国轻工报》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国人事出版社同意将其出版的《玩具100年——中国现代玩具工业发展史》一书的封面、扉页取消“执行主编臧玮”的署名,将后勒口处臧玮的照片和介绍文字移到封四并在封四增加“策划人臧玮”的署名;
二、为履行上述第一条约定所产生的费用由中国人事出版社负担五百元(已履行完毕),剩余费用由任某某负担,具体按照上述第一条约定修改《玩具100年——中国现代玩具工业发展史》一书署名的工作由任某某完成;
三、为促进修改工作完成,2006年12月31日前任某某从中国人事出版社取走2006年7月印刷的全部《玩具100年——中国现代玩具工业发展史》样书,并将修改后的全部《玩具100年——中国现代玩具工业发展史》样书于2007年3月15日前交付中国人事出版社;
四、别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410元,由任某某负担50元(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助理审判员普翔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自柱
书记员巫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