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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王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孙某,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毕冬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年7月,被告人王某与钟原结识,王某造自己是南阳市电业局飞龙公司会计的虚假身份,骗得了钟X的信任,后虚构集资房子和能帮助他人安排工作的事实先后骗取钟X、邢XX、李XX、付XX现金共计24万元,其中5万元案发前已经退还。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24万元,但其中5万元案发前已经退还,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被害人钟X、邢XX、李XX、付XX的陈述、证人杨XX、李力、王XX等人的证言,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1、对钟原的7万元不应认定为诈骗,被告人与钟X共同生活开支,该7万元不应认定。2、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退出全部赃款,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被告人王某与钟X在网上结识,王某编造自己是南阳市电业局飞龙公司会计的虚假身份,骗得了钟X的信任,后二人开始同居生活。

2009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以单位领导赌输了钱向其借钱为由,向钟X索要现金2万元,并让钟X驾车将其送到飞龙公司院内,骗得了钟X信任。2010年3月,王某虚构飞龙公司集资建房需要交款的事实,从钟X处骗得现金5万元。

2009年9月,钟X的朋友邢XX得知王某在电业局上班,欲通过王某将其女儿安排在电力医院工作,王某应并说办事得花钱,2009年10月26日下午邢将5万元现金交给王某。因邢女儿上班之事一直无着落,在邢XX的多次催促下,王某于2010年3月15日将5万元还给了邢XX。

被告人王某虚构其姑父是十五军原政委、表哥是现任政委的事实,骗得钟X朋友李XX的信任。王某能帮助李XX表弟转志愿兵,向李XX索要现金2万元。2009年12月7日,李XX姑父李XX将2万元现金交给王某。

被告人王某虚构其亲属在十五军工作与南阳市领导关系好的事实,骗取钟X朋友付XX的信任,付欲让王某将其侄子安排到高速公路收费站工作,王某称需要10万元。2009年12月25日,付XX将10万元打到王某提供的银行卡上。

被告人王某将上述大部分赃款用于南阳市港岛玫瑰园与钟X同居房屋的装修、购置家具以及二人的共同生活花费。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亲属已将全部赃款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王某供述:

我2009年4月认识钟X并谈朋友,10月开始同居,通过他我认识了付XX、李XX、邢XX、钟XX。我姑父赵XX是十五军的政委,付XX知道后想让我通过这个关系帮他把侄子安排到收费站,我说需要花钱让他给我十万,后来通过银行汇给我十万。我收到钱后没有找赵XX,只是打电话给陈XX的秘书李X,李X说这事难办。现在这十万元也没有退给他……2009年10月李XX找到我,想通过赵XX这个关系帮他表弟转士官,我说得花钱你先给我两万。12月的一天上午在人民北路,他姑父给我两万元。我后来给我姑父的女婿黄XX打电话说了这事,钱我也没给他,他说等等再说。到现在钱也没给他退……我骗钟X我在电业局上班,邢XX知道后想利用我的关系把他女儿安排到电力医院上班。我说得花钱,先给我五万元。2009年八、九月份,在金玛特对面的农业银行给我五万元,钟X在场。因为我不在电业局上班,这事我办不成。3月15日我把钱退了……因为我和朋友合伙做生意,我让钟X给我找五万元,他给别人借了后给我了……我骗他说我来牌输了钱,所以我向钟X借了2万元……这钱后来我还邢XX了,其他人的钱,我平时花费以及买家具、装修总共花了5.8万元左右,其他的钱我也花了,具体花那里了不记得了……后来我没有钱花,就把付XX给我的钱都用于生活开支了,答应给他们帮忙实际上我也没有办。

2009年8月底的一天,我以单位领导来赌输钱向我借钱,向钟X要两万……我与钟X交往时,我骗他说我在电业局飞龙公司上班,实际上我没上班,我说单位集资建房也是骗他的。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钟X陈述:

2009年7月我在网上认识王某,11月因为王某离婚,我离婚时把房产给前妻了,我搬到王某在牛奶厂的房子里。王某自称在南阳市电业局飞龙公司上班,是那里的会计……2009年8月底的一天,她说她公司的领导跟市委领导来赌一下子输了27万,现在四处借钱,是高利贷,让我给她准备点钱,我给她准备2万元。第二天上午我拉着她一起到飞龙公司,她不让我进院,她进去大约二十分钟出来说给领导了……王某给我说飞龙公司集资建房要交20万,让我们凑钱,房产写我的名字,她说她有12万,剩下的让我出,我又给她8万……前天我一个朋友给我打电话说王某去他家后,他家的钱丢了,我就开始怀疑王某,然后他找人去飞龙公司调查,发现该公司就没有这个人……王某骗过李XX2万,付XX10万,邢XX5万,她都是说有关系能给人家办事,人家才给她钱。

王某从我手里拿7万,2万是说领导赌博借钱,5万是说单位集资交钱。从邢XX那里拿5万已还,从李XX那里拿2万,从付XX那里拿10万……2010年3月18日、19日王某的父亲通过银行卡给王某汇10万元,她卡上原来有1万5千元加上现金5000元,这些我都替她还账了,等于她已经还了12万元。

我给她集资建房的钱是我借我姐钟XX3万、我嫂子吴XX1万、赵X1万……现在等于到3月20日王某的家人把王某骗我和朋友的钱全部还完了。我的、付XX的、李XX的都打有条,邢XX的5万没有打条。

2009年8月我和王某同居后我就没有再做生意,生活上的支出基本上都是王某支出的……玫瑰园装修、旅游、吃喝、车辆消耗花了大概14万元,都是她出的钱。

(2)被害人邢XX陈述:

2009年9月我与钟X会面时见到王某,王某说她在电业局上班,通过谈话我觉得她给电业局的领导熟,我女儿医专毕业还没上班,想通过她安排到电力医院,她说得花钱,估计得5万元。后来又说过几次,她说没问题。10月26日下午在中州路X路交叉口农业银行我把五万元给她,钟X也在场。后来多次催她,她一直说办就是没办。3月15日下午在金玛特门口他们一起把钱给我了……到3月17日左右,钟X才告诉我王某不在电业局上班,还骗别人了。

(3)被害人李XX陈述:

我是通过钟X认识王某的,我们经常玩,她说她在电业局工作,她姑父是十五军政委,退任后她表哥是十五军的政委,所以市领导经常到她家看望她父母,她跟市领导比较熟,关系网大。2009年11月我老表李XX在南京工程兵学院当义务兵,想转成士官,我说让她帮忙,她说能办得拿两万元给她表哥。12月份的一天上午十点多,在人民北路孙某刀削面门口我姑父李XX给她2万元,钟原他们一起的。但她一直没有帮忙还说她表哥转业了,我说让她退钱,他说钱给她表哥了,她让表哥再给李XX调到十五军开车,办不成再退钱,但到现在也没有退。

(4)被害人李XX陈述:

2009年底我儿子李XX要转士官,我侄儿李XX也在操心。他说他朋友钟X的媳妇王某的亲戚在部队上有本事,后来王某告诉李XX要两万元的活动经费。2009年12月7日在人民北路钱柜北边交给王某2万元。事后我儿子通过部队的考核自己转了士官,这些钱王某一直未退……2010年3月24日,王某的父亲把2万元还给了我们,是我的妻子姚XX去拿的钱……

(5)被害人付XX陈述:

我和钟X关系好,2009年我在钟原家里听王某说她姑父是十五军的政委就想让她帮忙把我侄子安排到收费站,她说中。第二天她给我的电话说想办的话需10万元并发给我一个农行卡号,我给她打10万元,她说钱收到了。后来我来南阳问她两次,她一直说在办,到今年3月初我说办不成退钱,她没退3月17日钟X被我催的没办法就报案了……3月24日在王某家里,她父亲给我退十万元。

3、证人证言:

(1)证人杨XX证言:

王某与我的儿子王XX是恋爱关系,他们没有办过结婚证,也没有办过结婚酒席。赵XX是王XX的姑父,过去是十五军的政委,后来调到北空当副政委,2003年退休。黄XX是赵XX的大女婿,是十五军四十四师政委,2009年转业,转到哪里了我不清楚。我儿子王XX在南阳买的有房子。

(2)证人李X证言:

证明不认识王某,没有一个叫王某的人和其联系过。也不认识黄XX和赵XX、王XX。

(3)证人王XX证言:

证明案发后帮助王某退出了全部赃款。

4、书证

(1)被告人王某的身份证明,证明被告人王某的刑事责任年龄。

(2)钟原收到王某父亲退赃17万元的收条。

(3)姚XX(李XX)收到2万元的收条。

(4)南阳市卧龙分局刑警大队关于王某到案的情况说明。

(5)南阳市飞龙电力抄表服务有限公司证明,证明王某未

在该公司任过职,该单位无此人。

(6)被告人王某的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对于被告人王某辩护人提出骗取钟X的7万元不应认定为诈骗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首先虚构南阳市飞龙电力抄表服务有限公司会计的身份骗取被害人钟X的信任,又虚构公司领导来赌输钱,问其借款和公司集资房需交钱的事实,使钟X的信以为真,自愿将款交给王某,被告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对其惩处。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鉴于其诈骗的钱财,部分用于与钟原二人的生活开支,可作为情节予以考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在南阳市飞龙电力抄表服务有限公司任会计及认识他人能为被害人办事的事实,骗得被害人的信任,使被害人自愿交出财物,共骗取他人财物24万元,其中5万元案发前已退还,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某的行为侵犯了公民财物的所有权利。其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已退出全部赃款,根据上述情节,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8日起至2016年3月17日止。罚金二万元,限判决确定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相全

审判员梅振焕

审判员曾江

二0一0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侯雨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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