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力度影视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X街X号北京科技会展中心写字楼X室。
法定代表人葛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坤,北京市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鼎峰文化影视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县经济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力度影视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鼎峰文化影视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力度影视策划有限公司于2006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南京鼎峰文化影视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力度影视策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力度影视策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鼎峰文化影视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万零六百三十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北京力度影视策划有限公司负担五十元,退回该公司二万零五百八十元。
审判员王宏丞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果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