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捷报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里X号楼AX室。
法定代表人陆某,总裁。
委托代理人史学清,北京市金信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搜在线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X号华星大厦A座X层。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晓,北京市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武雪梅,北京市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捷报互动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搜在线软件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捷报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于200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中搜在线软件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捷报互动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捷报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中搜在线软件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九百四十六元八角五分,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捷报互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七千九百七十三元四角五分(已交纳)。
审判长宋鱼水
代理审判员杨德嘉
人民陪审员谢天训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曹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