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邵XX。
被执行人朱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1)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邵XX申请执行朱X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案执行标的x元,申请人已受偿x元,执行费80元被执行人已交至本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雁民执字第X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卫
审判员何燕
代理审判员梁丰
二0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