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喻X。
被执行人张X。
申请执行人喻X与被执行人张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30日作出的(2010)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喻X于201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嗣后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行踪不明无法找到,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相关财产及行踪信息。鉴于本案案件标的较小。经本院研究决定,向申请执行人先行救助2290.63元,该款项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燕
代理审判员张鹏
代理审判员梁丰
二0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张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