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女,1955年出生。
被告:周某,女,1978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1年6月1日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5100元,诉讼保全费4020元,合计912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陈庄
二0一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潘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