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5年出生。2010年3月18日因涉嫌犯强奸罪、抢劫罪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祁东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甲强奸、抢劫一案,由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6月21日以湘衡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于2010年7月7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延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15日晚上10点多钟,被告人陈某甲持水果刀威胁被害人陈某,在祁东县某家属宿舍楼将陈某奸淫后,抢走现金180元和一台诺基亚5310型手机、一根银项链。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强行将他人财物抢走,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被告人陈某甲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又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应当以抢劫罪、强奸罪追究被告人陈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一人犯数罪,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对其数罪并罚。公诉机关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本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甲因赌博欠债,遂产生抢劫单身女子财物的念头。2010年3月15日,被告人陈某甲事先在县X路东方大厦一五金店购买了一把水果刀。当晚10点多钟,被告人陈某甲在县X路寻找作案目标时,发现单身女子陈某提着包在新华书店行人道上自西往东方向行走,便尾随其后。当尾随至祁东县某家属宿舍楼二楼与三楼之间的歇息台时,被告人陈某甲见陈某貌美,顿生淫念,持水果刀架在陈某乙脖子上,提出奸淫要求。陈某不允,被告人陈某甲威胁要杀害陈某。陈某无奈,被迫提出去楼顶天台行事。于是,被告人陈某甲令陈某不准呼救,将其劫持至楼顶露天平台。在天台上,被告人陈某甲将陈某奸淫,尔后,被告人陈某甲将陈某包内的现金180元和一台诺基亚5310型手机以及脖子上的一根银项链强行取走,然后逃离现场。经价格认证,被劫手机价值680元,被劫项链价值80元。2010年3月1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陈某甲抓获归案,并将被劫手机、项链和现金160元发还给被害人陈某。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被害人陈某乙陈某,与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基本吻合。
3、证人谭某(系被害人陈某乙母亲)的证言,证明陈某回家后坐在客厅哭,向她讲述其被一陌生男子用刀子胁迫,将其强奸,并抢劫了现金、手机、项链等财物。
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曾有一个20多岁讲祁东话的男子在他的店里花4.5元钱买了一把水果刀。
5、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陈某从16张不同男子的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强奸、抢劫自己的男子,系被告人陈某甲。
6、现场勘查记录及相关照片,证明案发后的现场情况和被劫财物品种、数量,以及被告人购刀、丢刀的现场指认情况。
7、价格认证结论书,证明涉案诺基亚手机价值680元、银项链价值80元。
8、物证鉴定书,证明经15个基因座分型,支持被害人陈某内裤上的可疑精斑为被告人陈某甲所留的似然比率为8.39×1018以上。
9、扣押笔录及其清单,以及发还财物清单,证明侦查机关在抓获被告人陈某甲时,缴获了涉案的诺基亚手机和银项链,连同现金160元予以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陈某。
10、抓获经过证明,证明被告人陈某甲系抓获归案。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陈某甲均无异议,证据本身也符合法律规定,具有证明力,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背妇女意志,采取语言威胁、用刀子胁迫的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实施强奸后,被告人陈某甲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将被奸妇女的财物劫走,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陈某甲一人犯二罪,依法应当以强奸罪、抢劫罪对其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强奸罪、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又有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8日起至2016年3月17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长张旭东
人民陪审员罗红军
人民陪审员赵剑平
二0一0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周红
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