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澧县人,务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战武,湖南中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彭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澧县人,务工,住(略)。
本院于2010年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肖大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后因被告不履行家庭义务、喜好打牌赌博,致使夫妻关系不睦,现已分居生活多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诉请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彭某某辩称,如果原告坚持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并放弃共同财产分割权利。
经审理查明,1987年9月21日原、被告在澧县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儿子彭某。原、被告婚后有过争吵打闹,自2005年3月始分居生活至今,期间联系较少。原、被告的共同财产有位于(略)3间平房X栋,无债权、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郭某某与彭某某离婚;
二、共同财产即位于(略)的3间平房归郭某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郭某某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肖大富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孙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