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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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史某某不服被告驻马店市房产管理局为第三人吴某某颁发的驻房权证字第045218号房屋产权证书行政登记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史某某,女,1960年4月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焦志用,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执业证号x。

被告驻马店市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单中强,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x,特别授权。

第三人吴某某,男,汉族,1947年1月生,住(略),财经学校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丽华,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史某某不服被告驻马店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房管局)为第三人吴某某颁发的驻房权证字第x号房屋产权证书行政登记一案,于2009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庭调解,原告与第三人吴某某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提出不再要求法院对此案作出处理为由,于200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诉讼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在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有权撤回起诉,且该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杨顺风

审判员刘某宏

审判员廖慧

二00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孙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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