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葛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胜利烈士山委X组。
被告: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海城市X镇X村X组。
委托代理人:石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X路X栋X单元X层11-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诉被告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于2010年6月28日(开庭时间为201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由原数额60万减至1万元,201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因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故案件受理费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由60万减至1万元,原告已按照诉讼请求数额60万元交纳案件受理费9800元,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应退还9750元,故总计应退还9775元。)
审判长付锐
人民陪审员张丽娟
人民陪审员郭丹竹
二○一○年七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李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