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黄某与被上诉人邹某甲、邹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岳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利,湖南大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某甲(又名邹X、邹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黄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2009)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某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杨某利,被上诉人邹某甲、邹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黄某承办了汨罗市第三造纸厂,办厂期间因资金困难多次向原告邹某乙借款,到2005年1月1日原告邹某乙与被告黄某结帐,被告黄某欠原告邹某乙x元,并约定年息10%。当时汨罗市第三造纸厂的会计邹某甲经手并将钱交给了黄某,并由被告黄某出具了借款收据一张,载明“今收到邹某乙存款壹万柒仟贰佰叁拾伍元整,(邹某甲转来)¥x元,经手人黄某”。此后原告邹某乙经常上门讨要欠款,但被告黄某却未归还分文。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黄某欠原告邹某乙人民币x元,事实清楚、证据扎实,其拖欠不还是不对的,对纠纷的酿成应承担全部责任。被告黄某提出该欠款应当由被告邹某甲负责偿还,但两被告之间的内部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邹某乙。原告邹某乙提出两被告系合伙关系,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但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依法不予支持。被告邹某乙提出年息10%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8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黄某欠原告邹某乙人民币x元,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欠款利息按年息10%自2005年1月1日起计算至履行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680元,由被告黄某承担。

黄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汨罗市第三造纸厂是上诉人黄某和被上诉人邹某甲合伙开办的,所欠被上诉人邹某乙的钱也是邹某甲经手的,上诉人在2005年1月1日才将邹某甲出具给邹某乙的收据收回后以经手人的名义向邹某乙出具收据,2008年9月,双方对该合伙债务进行了清理并划分了偿还责任。二、原判适用法律不当,判决不公。上诉人黄某与被上诉人邹某甲合伙办厂所欠邹某乙的钱,应由合伙人共同偿还。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邹某甲答辩称:上诉人所称黄某和邹某甲合伙经营造纸厂,不符合事实,黄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所欠邹某乙的债务应由黄某偿还,邹某甲不承担偿还责任。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邹某乙答辩称:邹某甲找邹某乙借钱时说是与黄某合伙办厂,纸厂倒闭后,邹某乙找他们讨钱,黄某说找他要,不用找邹某甲。

二审庭审中,上诉人黄某提交了三组证据,第一组证据,自1997年2月至2003年1月邹某甲向邹某乙出具的收据26张,证明由邹某甲经手以汨罗市第三造纸厂的名义向邹某乙借款。第二组的证据,汨罗市第三造纸厂的《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资料。证明汨罗市第三造纸厂是以集体所有制名义注册登记的。第三组证据,鲁亮高、王理桂的证言,黄某、邹某甲的存款收据、邹某甲负责还款明细。证明黄某、邹某甲系合伙办造纸厂。

邹某甲的质证意见为,对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因邹某甲任厂出纳,故收据是由其出具的。对证据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实际上该纸厂里黄某个人办的,不是集体所有的。对第三组证据,证人证言不能证明合伙关系,偿还欠款明细表上邹某甲的签名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邹某乙对黄某提交的证明没有发表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向被上诉人邹某乙借款x元并出具了收据,该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为合法有效。黄某应向邹某乙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黄某上诉称该借款系其与被上诉人邹某甲合伙办纸厂的债务,应由其与邹某甲共同偿还。因原审法院判决该借款由黄某偿还后,债权人邹某乙服判并未提起上诉,故黄某与邹某甲是否存在合伙办厂的关系不是本案审理范围,对上诉人在二审庭审中所举的证据,亦不属于本案审查认证的范围。如黄某认为其与邹某甲系合伙办厂,对邹某乙的债务是因合伙事务所产生之债,其亦可就该合伙关系是否成立及合伙债务的负担另行主张自己的权利。综上所述,本案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本院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由黄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闾开海

审判员周华良

代理审判员王德华

二0一0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江婷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