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路X号-100。
被告: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鞍钢保卫部职工。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路X栋X单元X层X号。
委托代理人:罗景彪,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蔡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蔡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蔡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长付锐
人民陪审员张丽娟
人民陪审员王&x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李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