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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出版社诉北京春忆林书店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6)海民初字第2663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民初字第26633号

原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巷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史淑梅,北京市万国法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春忆林书店,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海淀图书城昊海楼二层X室。

法定代表人倪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出版社诉被告北京春忆林书店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出版社于200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春忆林书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出版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出版社撤回对被告北京春忆林书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零四十六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出版社负担五百二十三元(原告已交纳)。

审判长李东涛

审判员石必胜

人民陪审员刘毅

二00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某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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