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被告: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X路X栋X单元X层X号。
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X路X栋X单元X层X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于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高某、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X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高某、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付锐
人民陪审员郭丹竹
人民陪审员张丽娟
二○一○年六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