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大宅门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X路峰景台大厦X栋XE。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琨,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世纪英雄电影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大宅门影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世纪英雄电影投资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大宅门影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世纪英雄电影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深圳大宅门影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大宅门影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世纪英雄电影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深圳大宅门影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石必胜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刁云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