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炎陵县林业局职工,住(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本院于2010年9月8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本院于2010年9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伯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谭某某自愿于2016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罗某某借款x元;
二、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罗某某自愿全部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伯成
二O一O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洪志